复旦复华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
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1,408 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 45,500 公斤,金额
814,478,633.04 元,税额 138,461,366.96 元。(二)你公司于 2012-2015 年期间,收受
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 468 份,金额
37,052,336.12 元,税额 2,223,141.0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 134 号,拟处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 1
倍的罚款共计 147,718,733.39 元,其中增值税罚款 140,684,507.99 元,城市维护建设
税罚款 7,034,225.4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1,408 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 45,500 公斤,金额
814,478,633.04 元,税额 138,461,366.96 元。(二)你公司于 2012-2015 年期间,收受
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 468 份,金额
37,052,336.12 元,税额 2,223,141.03 元。(三)你公司于 2009 年-2012 年期间,收受
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10 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 505 份,金额
68,536,205.3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 号,拟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 1 倍的罚款,共计 118,772,115.13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将就此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
申请和申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