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贤因操纵“国债1507”等5只国债价格,遭证监会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贤)
〔2018〕45号当事人:陈贤,男,1982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贤操纵“国债1507”等5只国债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2018〕45号
当事人:陈贤,男,1982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贤操纵“国债1507”等5只国债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贤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贤”等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基本情况
(一)“邱某某”账户,开立于湘财证券上海金杨路证券营业部,开户人为邱某某(系陈贤配偶)本人,资金账户开立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
(二)“陈贤”账户,2014年12月9日开立于华泰证券郑州经三路营业部,2015年12月28日开立于银河证券济南经七路营业部,开户人均为陈贤本人。
(三)“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开立于湘财证券上海金杨路证券营业部。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资人(独资)、执行董事为陈某军,注册资本10万元。该账户开户的经办人为陈贤,资金户开立时间为2012年8月7日。
(四)“高某峰”账户,开立于华泰证券郑州经三路营业部,开户人为高某峰本人,2015年4月1日开立资金账户。
“邱某某”、“陈贤”、“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均为陈贤、邱某某夫妻自有资金。“高某峰”账户在陈贤控制操作期间是陈贤和高某峰两人共同出资,盈亏由两人平分。
二、账户组由陈贤实际控制并交易“国债1507”等5只国债
(一)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账户组在5只国债中频繁互为对手方交易
1.交易“国债1002”情况
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陈贤在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邱某某”账户之间交易“国债1002”,累计成交1,800张,成交价格为102.68元。
“国债1002”在账户组对倒前一日10月14日收盘价为101.39元,中证估值为97.55元,10月15日中证估值为98.25元,10月24日中证估值为99.19元。
2.交易“国债1412”情况
2014年9月1日至9月16日,陈贤在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邱某某”账户之间交易“国债1412”,累计成交44,010张,成交价格分别为103元和103.46元。
“国债1412”在账户组对倒前一日8月29日收盘价为100元,中证估值为98.13元,9月1日中证估值为98.03元,9月16日,以103.46元的价格进行1笔(10张)对倒,当日收盘价103.46元,当日中证估值为97.97元。
3.交易“国债1425”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