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调整,将惠及更多城乡困难群众,有效减轻了患者家庭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1. 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 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 提交住院发票、出院记录(总费用清单)、救助身份认定证明、社保(医保)报销结算单等资料;
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县民政部门审批;
5. 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核发救助金。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本人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及总费用清单;
2. 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1份,低保边缘户需提供低保边缘证复印件1份;
3. 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4. 已参加医保的患者需提供医保报销结算单据原件。
1. 大病救助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当年有效,跨年度不可重复申请;
2. 大病救助申请需由本人提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提出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大病救助申请需经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4. 大病救助申请需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诊断书、出院记录等材料;
5. 大病救助申请审批后,将根据审批结果给予相应的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