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在5000元及其以上,其中市值统计范围包括非限售a股的股份市值,不包括b股、基金、债券、优先股、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 对于申购创业板、科创板的个股,还需要开通科创板、创业板权限,才能申购。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3.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4.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发行后)。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发行人所处行业原则上应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或产业优势。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一般不予考虑,在主要产品或主要经营领域内有重大投资项目的,新的投资项目尚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若有募集资金投入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
2. 发行人在同行业中应具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其财务指标如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主要指标在同行业中应居领先地位;或者拥有知名品牌,掌握专有技术等其他竞争优势。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会使公司主业发生变化(含分离或合并部分主营业务)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应主要用于主业的发展或增加投资于子公司等对主业有直接关系的项目上,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如委托理财)。
4. 主业为房地产(含基础设施类)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其最近3年税后利润的稳定性以及未来房地产业务的发展(如土地储备情况)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房地产公司上市的有关规定。
5.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或整合其他公司的(即实施借壳上市),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借壳上市的有关规定(详见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通知)。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