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1014 号),《关于对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
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披露如下: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8 日,你公司发布仲裁结果公告,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
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 2013 年 7 月 12 日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就 ict 棉花有限
公司与你公司以及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棉花买卖合同纠纷所作出的
仲裁裁决,你公司应向 ict 公司支付货款价差、利息等费用共计约为 650 万美元。我部
注意到,上述仲裁事项发生于 2013 年,而你公司未对此事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
请你公司说明在 2013-2015 年年报中,对上述仲裁事项不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和依
据,并请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
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