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今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作为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确保行业安全运转。《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明确其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细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条例》突出了对关键主体的监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这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规范的底线。
规范资金募集备案,完善监管制度保障。《条例》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要向登记备案机构备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条例》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全流程监管机制,着力防范化解风险。
严惩违法违规行径。《条例》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从业者不能越雷池半步。
严格监管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条例》既充分考虑到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需要,对其“募、投、管、退”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又力求不断提升私募机构风险控制与专业化管理水平,推动整个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资本市场联通千行百业,牵系千家万户。有关部门当切实推进《条例》的执行落实,坚决贯彻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举,确保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