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04股票简称:南华生物公告编号:2015-100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赛迪传媒”)2014 年 1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42797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2015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5]6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赛迪传媒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政
处罚。
上述事项公司均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4-102、2015-084)。
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2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赛迪传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赛迪传媒信息披露违法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赛迪传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赛迪传媒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2007 年 5 月,经原铁道部授权,赛迪传媒主办刊物《和谐之旅》杂志获准
在动车组列车上免费摆放。2011 年度,由《和谐之旅》产生的业务收入占赛迪
传媒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9.65%。
2012 年 11 月 29 日,受全国 18 个铁道局(旅客列车产权局)委托,中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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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协会铁路分会(以下简称铁广协)发布《全国铁路旅客列车杂志摆放权联合招
商公告》(以下简称《招商公告》),对全国铁路旅客列车车厢专用读物即杂志广
告媒体的摆放权(以下简称摆放权)进行全国统一招标。11 月 30 日,赛迪传媒
知悉上述摆放权招标事项。12 月 5 日、12 日,铁广协召开推介会,明确提出参
与招标并中标是杂志在动车组列车上摆放的必备前提条件,赛迪传媒派人参会并
知悉该事项。赛迪传媒按期递交投标文件但未交纳保证金。12 月 27 日,此次招
标因交纳保证金企业家数不足而流标,后延期至 2013 年 1 月 19 日开标。
2012 年 12 月 28 日,原铁道部发函废止部分宣传品在动车组列车上发行,
但未写明废止发行的宣传品中是否包括《和谐之旅》。
2013 年 1 月 17 日,赛迪传媒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并安排铁道媒体业
务善后事宜;1 月 18 日,赛迪传媒首次公开披露铁广协招标事项及其影响;1
月 19 日,铁广协确定中标企业,赛迪传媒未能中标;1 月 21 日,赛迪传媒披露
关于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的公告。
我会认为,2012 年 11 月 29 日《招商公告》发布,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
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使赛迪传媒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此时
《和谐之旅》原授权文件虽未被明文废止,但存在不参与招标就不能在列车上继
续摆放的可能性,且无论中标与否,该事件都将对赛迪传媒铁道媒体业务产生重
大影响,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赛迪传媒
应当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但赛迪传媒直至决定退出参与招标后才披露上述事
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和铁广协提供的相关资料、铁路旅
客列车杂志摆放权联合招商资料、赛迪传媒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文
件、赛迪传媒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赛迪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对
赛迪传媒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赛迪传媒时任董事长周江军、
总经理董立冬、董事会秘书瞿佳。
二、赛迪传媒 2012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且存在虚假记载
2012 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当日,赛迪传媒董事会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
并安排善后事宜,其铁道媒体业务停顿已基本确定。但在 2012 年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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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迪传媒仍仅披露因摆放权的统一招标导致“铁道媒体业务未来发展面临较大的
不确定性”,而未披露董事会已决定退出参与招标的事实,其所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同时,该年度报告还存在未充分披露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事项对商誉资
产的影响、未计提商誉减值的理由及判断依据等内容。赛迪传媒 2012 年年度报
告对摆放权招标事项及其影响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赛迪传媒追溯调整前的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赛迪传媒 2012 年末商誉
9,434.59 万元、无形资产 8,636.41 万元,2012 年度实现净利润 114.93 万元。
在对 2012 年末商誉减值测试时,赛迪传媒未考虑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事件对未
来收入及盈利状况的影响,未对商誉计提减值,致使其 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2013 年 10 月 28 日,赛迪传媒重新对商誉减值测试并追溯调整了 2012 年年
度报告,调减商誉 9,434.59 万元,调减无形资产 5,798.63 万元,共计调减资产
15,233.22 万元,调减资产额占当期披露资产的 200.28%。由于调减资产,赛迪
传媒相应调增资产减值损失 15,233.22 万元,其净利润由盈利 114.93 万元调减
为亏损 15,118.29 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赛迪传媒相关会议资料、赛迪传媒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回复文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赛迪传媒审计报告(2012 年度)以
及赛迪传媒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赛迪传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赛迪传媒的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周江军、总经理董立冬、财务总监刘毅,
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时任董事姜玉、黄志刚、陆小平、韩志博、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