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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
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
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
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当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
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单位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单位、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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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
2、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3、公司形成重大债务;
4、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提供财务资助;
5、提供担保和反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2、财政补贴、退税、政府奖励。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多少均需在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上报。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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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以《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为
准。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发生重大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
4、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预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8、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10、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11、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董事长、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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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重大事项的规定。
(四)公司各子公司涉及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按本条第一款方法计
算。
(五)上述涉及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公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按决策权
限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根据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